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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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住建規〔2017〕1號
各市、區住建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發辦〔2016〕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6〕85號)、《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蘇建建管〔2016〕707號)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蘇府辦〔2016〕297號)等文件精神,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現制定如下實施細則,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7年4月18日
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建筑從業人員信用體系,促進我市建設領域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規范全市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勞動者工資被拖欠問題,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蘇建建管〔2016〕707號)及《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蘇府辦〔2016〕297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項目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應當遵守本細則。本細則中的施工總承包指的是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攬模式。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農民工工資指服務于施工企業,從事各類建筑活動的施工勞務人員的勞務性工資。
第四條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范圍內農民工實名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所轄區內建筑工程實名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嚴格落實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發生的農民工工資承擔全部支付責任,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發生的農民工工資承擔直接支付責任。
施工企業不得以被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施工企業作為用工主體,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承擔舉證責任。
施工企業之間依法分包工程應當簽訂分包合同并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分包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不得以總承包企業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勞務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分包企業未履行支付責任的,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致使無法履行實名制管理的,予以相應處罰并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建設單位將專業承包活動納入總承包合同內容后另行指定承包人,實際未由總承包單位履行或管理的,如通過查證工程款往來記錄、納稅記錄、民工考勤和工資支付記錄等,事實明確的,認定為建設單位的違法發包行為。
第二章 農民工實名制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以下簡稱實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業按照規定,將本市在建項目的建筑業勞務務工人員基本信息、項目信息、考勤記錄、工作量結算記錄、工資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進行動態記錄,并加強施工過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結算工作,最終將工資發放到務工人員本人,從而保障工人權益,規范企業用工管理,維護社會安定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業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信息平臺。
第九條 農民工實名制以建設項目為管理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實名制管理工作負總責;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本企業施工范圍內的實名制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完成施工現場考勤管理設備的安裝,完成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上傳,在工程項目開工后對農民工進行日??记谟涗?,并與我市實名制系統平臺完成數據對接。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切實做好施工現場出入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現場的農民工均需進行考勤管理,未經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現場,考勤記錄應上傳至我市實名制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有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施工企業應當及時通過實名制系統進行更新。有新進人員的,未錄入系統前不得進場;人員撤離現場的,應在3日內將撤離信息錄入系統。
第三章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及銀行代付制度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為其招用的農民工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將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施工內容、計價方式、工資標準、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應當為招用的農民工個人辦理實名制工資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開戶銀行通過其設立的工資專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銀行卡。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部應當設立勞資專管員,負責該項目農民工實名制信息錄入、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分包企業應當配備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及時向施工總承包企業報送農民工實名制信息。勞資專管員的姓名和聯系電話應當在“農民工維權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與總承包企業、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每月及時確認進度產值,并根據合同約定向承包人企業工資專戶存入不低于當期工程款20%的專戶資金;應發工資高于當期工程款20%的,則按照實際工資數額存入工資專戶。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向工資專戶注入資金,用于農民工工資發放。
第二十條 用工企業應按月足額發放工人工資,經工人同意可每月暫付部分工資,支付額不得低于蘇州市最低工資標準。但在工人退場、工程結束或其他重要節點,應及時結清工作量,足額支付剩余工資。
對于工期不足1個月的臨時性用工,可以現金方式支付,并做好書面記錄,在工期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結清。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并結清農民工工資后,施工企業可將工資專戶注銷。
第四章 失信行為認定及懲戒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的內容,檢查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據,并與信用評價、評優評先、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掛鉤。
第二十三條 被認定為未實行實名制管理行為的,按照失信行為性質給予相應的懲戒。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1)施工企業未在項目現場安裝實名制管理系統并落實相應考勤管理制度的;
(2)施工企業未按月結清勞務人員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的;
(3)施工企業未設立農民工工資專戶的;
(4)施工企業未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的;
(5)施工企業未從農民工工資專戶發放工資的;
(6)建設企業未向總承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專戶存入工資資金的或存入資金未達規定比例或數額的;
(7)建設單位違法發包造成無法履行實名制管理的;
(8)其他違反實名制管理要求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較重失信行為:
(1)一般失信行為的當事人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信用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2)當事人1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一般失信行為或者1年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3)發生一般失信行為并造成農民工欠薪上訪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1)當事人1年內發生2次以上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者1年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2)發生一般失信行為并造成群體性欠薪上訪的。
第二十六條 發生失信行為的建筑施工企業,將根據《江蘇省建筑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扣減相應信用分值。對于發生失信行為的建設單位,根據其失信程度,按照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快推進蘇州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予以信用懲戒。其中,對于房地產企業,根據《蘇州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項目貨幣資本金管理、預售許可管理、市場準入、資質管理方面作出相應限制。
第二十七條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蘇州市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規定,將相關信用信息向蘇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報送。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